1. 內部防雷裝置由防雷等電位連接和與外部防雷裝置的間隔距離組成。( √ )
2.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中講的建筑物內系統是指建筑物內的電氣系統和電子系統。( √ )
3. 天面各接閃器間應相互連接。( √ )
4. 防雷建筑物應裝設等電位連接環,環間垂直距離不應大于18m,所有引下線、建筑物的金屬結構和金屬設備均應連到環上。( × )
5. 建筑物外部豎直敷設的金屬管道的頂端和底端應與防雷裝置連接,對于建筑物內部靠近外墻的豎直金屬管道并不要求應與防雷裝置連接。(× )
6. 屋面的金屬物體可不裝接閃器,但應和防雷裝置相連。( √ )
7. 所有的天面金屬構件和金屬屋面只要電氣連通,均可做為接閃裝置。( × )
8. 接地體宜遠離由于燒窯、煙道等高溫影響使土壤電阻率升高的地方。( √ )
9. 第三類建筑物為鋼結構或鋼筋混凝土建筑物時,其鋼構件或鋼筋之間的連接滿足GB50057-2010規范的規定并利用其作為引下線的條件下,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線的作用時,引下線之間的間距不得大于18m。( × )
10.防雷建筑物防閃電感應的接地裝置應與電氣和電子系統的接地裝置共用,其工頻接地電阻不宜大于5歐。( × )
11.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的接地裝置應圍繞建筑物敷設成環型接地體。(√ )
12.當電源采用TN系統時,從建筑物總配電箱起供電給本建筑物內的配電線路和分支線路須采用TN-C-S系統。( × )
13.用于限制瞬態過電壓和分泄電涌電流的器件稱為電涌保護器。(√ )
14.用于將雷電流從接閃器傳導至接地裝置的導體稱為接地體。(× )
15.閃電電涌侵入是指由于雷電對架空線路、電纜線路或金屬管道的作用,雷電波,即閃電電涌,可能沿著這些管線侵入屋內,危及人身或損壞設備。(√ )
16.各類防雷建筑物應設防直擊雷的外部防雷裝置,并應采取防閃電電涌侵入的措施。(√ )
17.限壓型電涌保護器的有效電壓保護水平計算公式為:Up/f=Up+△U。( √)
18.高度超過60m的第三類防雷建筑物,對水平突出外墻的物體,當滾球半徑60m球體從屋頂周邊接閃帶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觸到突出外墻的物體時,可不采取防雷措施。(× )
19.高于45m的防雷建筑物,均應采取防側擊雷措施。( × )
20.煙囪上的一座金屬爬梯,可利用螺栓或焊接連接連接作為兩根引下線用。(√ )
21.當二類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積之和小于建筑物總面積的30%,且不可能遭直接雷擊時,該建筑物可確定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 )
22.所有與建筑物組合在一起的大尺寸金屬件都應等電位連接在一起,并應與防雷裝置相連。(× )
23.對由金屬物、金屬框架或鋼筋混凝土鋼筋等自然構件構成的建筑物,應將穿入大空間屏蔽的導電金屬物就近與其做等電位連接。(√ )
24.排放爆炸危險氣體的放散管,當其排放物達不到爆炸濃度、長期點火燃燒、一排放就點火燃燒,當有管帽時接閃器的保護范圍應保護到管帽。(√ )
25.專用接閃桿應能承受0.7kN/m2的基本風壓,在經常發生臺風和大于11級大風的地區,宜增加接閃桿的尺寸。( √ )
26.《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適用于新建、擴建建(構)筑物的防雷設計,但不適用于改建建(構)筑物的防雷設計。( × )
27.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區,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應劃分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
28.第三類防雷裝置的接地不能與電氣和電子系統等接地共用接地裝置。(× )
29.防雷建筑物上不處在接閃器保護范圍內的非導電性屋頂物體,當它沒有突出由接閃器形成的平面0.5m以上時,可不要求附加增設接閃器的保護措施。( √ )
30.《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不適用于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 )
31.共用接地系統是將防雷系統的接地裝置、建筑物金屬構件、低壓配電保護線( PE )、等電位連接端子板或連接帶、設備保護地、屏蔽體接地、防靜電接地、功能性接地等連接在一起構成共用的接地系統。( √)
32.浪涌保護器有效保護水平(Up/f)是指浪涌保護器接地導線的感應電壓降與浪涌保護器電壓保護水平Up之和。(× )
33.地區雷暴日數應以國家公布的當地上一年的雷暴日數為準。(× )
34.對于重要的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可以分別采用防雷裝置的攔截效率或電子信息系統的重要性、使用性質和價值兩種方法進行評估,并按其中較高防護等級來確定。(√ )
35.機房內電子信息設備的等電位連接結構形式應采用S型、M型或它們的組合。( √ )
36.機房等電位連接網絡不應與共用接地系統連接。(× )
37.電子信息設備機房的等電位連接網絡可直接利用機房內墻結構柱主鋼筋引出的預留接地端子接地。(√ )
38.防雷接地與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共用一組接地裝置時,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須按接入設備中要求的小值確定。(√ )
39.機房設備接地線可以利用作為防雷引下線的建筑物結構柱主鋼筋直接引入。(× )
40.接地裝置應優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體,當自然接地體的接地電阻達不到要求時應增加人工接地體。(√ )
41.新建建筑物的電子信息系統在設計、施工時,宜在各樓層、機房內墻結構柱主鋼筋處引出和預留等電位接地端子。(√ )
42.采用光纜傳輸信號時,光纜的所有金屬接頭、金屬護層、金屬擋潮層、金屬加強芯等,應在進人建筑物處直接接地。(√ )
43.室外進、出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電源線路不宜采用架空線路。(√ )
44.在選擇電源浪涌保護器時,只要所選浪涌保護器的電壓保護水平Up小于設備耐沖擊電壓額定值Uw,該浪涌保護器便可對該設備進行有效保護。(× )
45.當電源線路浪涌保護器安裝位置與被保護設備間的線路長度大于10m且有效保護水平大于0.5Uw時,可不考慮振蕩保護距離Lpo的大小。( × )
46.當衛星通信系統具有雙向(收/發)通信功能且天線架設在高層建筑物的屋面時,天線架應通過專引接地線與接閃器直接連接。( × )
47.接地線、浪涌保護器連接線轉彎時彎角應大于90度,彎曲半徑應大于導線直徑的10倍。( √ )
48.信號線路浪涌保護器接地端宜采用截面積不小于1.5mm2的銅芯導線與設備機房等電位連接網絡連接,接地線應短直。( √ )
49.對于石油化工戶外裝置,宜利用生產設備的金屬實體作為防直擊雷的接閃器,但轉動設備不應用作接閃器。(√ )
50.利用金屬外殼作為接閃器的生產設備,應在金屬外殼底部不少于兩處接至接地體(√ ?。?/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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